扒開!!!醫療器械採購利益鏈
1.回扣一層接一層 代理商“盯上”正副院長
目前,部分醫療器械實行政府集中採購,一般由醫院採購領導小組向政府提出採購建議。廣東韶關檢察機關曾發布《關於全市醫療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專題調研報告》透露,從招投標前、中標後、匯款時再到供藥環節,醫務人員與醫藥代表極易產生權錢交易。
2.開路費+感謝費+好處費,醫療器械回扣可達20%-30%
報告顯示,醫藥或者醫療器械代理商通過“開路費”打通招標前各項環節,得到醫院透露投標的採購底價和參數信息,事成之後,中標單位會給予關照過的領導“感謝費”。
個別醫藥代表在供給醫院藥品或醫療器械後,為盡早結算回款,會給醫務人員回扣,以換取其批准結算藥款。這即是回款時的“好處費”。
此外,涉案醫藥代表在與醫院簽訂供藥合同期間,還會通過統計臨床醫生開出的藥方並給予回扣,從而獲取更多銷售利潤。
無論是何種名義的回扣,實則是按採購總額一定比例所給予的賄賂。從調研的案例來看,一般藥品“回扣”為10%-15%,醫療器械可達20%-30%。
3.正副院長+藥劑和財務部門正副主任成重點拉攏對象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藥方面既是買方又是賣方,較容易受到賄賂犯罪行為的腐蝕侵害。
報告顯示,職務犯罪具有較明顯的崗位特性。據統計,廣東省韶關市檢察機關在過去5年裡,共查處多家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副院長、藥劑和財務部門的正副主任21人,占案件總人數的67.7%,這些人掌握了醫藥採購的建議權、選擇權和財務審批權,成為了行賄人重點拉攏腐蝕的對象。
4.採購領導小組形同虛設,醫藥採購成監管空缺地帶
在大部分發案的醫院裡,無論是提出採購建議還是選擇藥品,往往具有最終決定權的仍是醫院負責人或藥劑部門負責人,因而給賄賂雙方留下了權錢交易的空間。
此外,在個別規模小、科室少的發案醫院,醫師專家人員少,加之行政管理體系並行的原因,造成了藥事管理委員會(組)、採購領導小組形同虛設,無法發揮真正的權力監督作用。
目前,醫藥採購雖要經過政府採購審批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程序,但這種後置程序難以發現和制止交易活動當中的賄賂行為。根據行政設置,醫院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醫藥公司由藥品監督部門管理,而醫藥採購活動作為醫院和醫藥公司的結合點,成為監管的空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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