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素致個人賬戶入不敷出
日前發布的2015年《社會保障綠皮書》顯示,我國制度規定60歲退休者的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約為11.6年,但60歲人口的預期餘壽約為19年。由於計發年數小於預期餘壽,使得實際發放的養老金超過了滿足精算平衡的水平,從而造成待遇支出大於基金積累的差額。同時,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投資回報率約為2%,但是從2005年以來養老金待遇相對於上一年水平的增長率在10%左右,待遇增長率超過了投資回報率可以承受的範圍,從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虧損。
此外,現行的繼承制還導致養老金額外支出。“我國的個人賬戶制度規定當參保人去世,其個人賬戶中未領取的剩餘部分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由於失去了這部分本來可以用作支付長壽者養老金待遇的資金來源,個人賬戶基金面對著系統性的、因長壽導致的額外養老金支出,形成了制度的‘遺產差’性質的虧損。”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楊俊稱。
專家建議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表示,社會保險首先是保險的屬性。不過也有多位專家認為,如果去世後養老金“充公”,會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勵性,對於早逝的人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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