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後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要求公開特定公共職位及政治職位據位人申報書的第4部分,主要是不動產及公司股份的情況。公開人士範圍包括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副局級以上官員,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類似“事業單位”),以及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負責人(類似“國企”)。也就是說,掌握公權力的澳門官員以及與公共財政有關的副局級以上人員,都必須公示財產
按照規定,官員在擔任新職務以及終止職務的90天內,都必須提交財產申報書。而對於離任的官員,澳門有“過冷河”法案的約束,相關官員在終止職務後,擬申請在離職前一年曾監管、監控或監察過的私人實體從事私人業務,行政長官可予拒絕。
官員愛買車位和內地物業
在官員申報所擁有的物業中,最普遍的當屬住宅,擁有多套的將一些用於租賃。除了特首崔世安,還有不少官員在內地擁有住宅,如廉政專員張永春有兩套“位於內地用於居住的不動產”,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分別在中山、茂名有一套房屋,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北京有一套“居住用途物業”等。有政界人士表示,官員在內地置業已是比較普遍的現象,相對於澳門的物業而言,內地的物業比較便宜,環境也比較好,在內地購買別墅或住宅用於度假居住是不少澳門人的選擇。
除了住宅之外,官員所普遍擁有的物業就是車位了,官員們幾乎都擁有多個車位,除了自用,有的還用於出租。澳門地方狹小人多車多,停車位價值不菲,購買停車位也成為不少澳門高官的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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