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慶安槍擊案司法鑒定:監控視頻未剪輯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5-24 10:22:11


 
  專家釋法:民警使用槍支依規合法

  事件發生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調查。負責調查此事件的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孫成毅告訴記者:“5月2日下午2點41分,我們接到公安機關關於慶安火車站發生槍擊事件的通知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迅速反應,立即派員在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迅速調查了解事件經過。”

  記者了解到,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院2012年已從鐵路企業分離出來,移交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在這次槍擊事件的調查中,屬於獨立的第三方。

  “在這起事件調查中,檢察機關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獨立開展全面調查、核實工作。”孫成毅介紹,“我們相繼調取了事發現場監控錄像,目擊者證言,當事人陳述,警棍、槍支等物證照片、警官證、持槍證、槍支使用交接記錄等書證,傷亡鑒定和槍支彈道鑒定等100餘份相關證據材料,並進行了認真審查。”

  “在調查、核實大量客觀證據的基礎上,檢察機關認定,民警李樂斌是依法執行公務,在處置此事件中使用槍支依規合法。”孫成毅說。

  對於這一結論,記者採訪了多位看過視頻的專家。專家均對這一結論予以認可。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楊宗科指出,關於民警開槍合法性的問題,直接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應當站在法治角度,從四個層面分析當事民警的執法行為。

  “一是佩帶和使用槍支的主體資格和場所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楊宗科說,從已有證據看,當事民警是具有正式執法資格的警察,擁有持槍證,並且在車站值勤,保護公共場所的安全,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民警使用槍支的目的是否合法。從視頻看,從口頭警告、使用警械,再到開槍射擊,目的都是為了有效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屬於積極作為。”楊宗科說,“一開始,死者阻攔其他乘客進站,這是一般性治安違法行為。後來,死者行為升級,砸水瓶、毆打警察、搶奪防暴棍、摔孩子,已經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執法遭到抗拒後,民警跑回值班室拿出警械,在制止無果的情況下開槍射擊,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三是當時可不可以停止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但是,從視頻看,這兩種情形都沒有出現。死者不僅沒有放棄暴力,反而不斷升級。如果不開槍,可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四是根據法律規定,民警使用槍支後造成犯罪行為人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防止證據滅失,並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主動報告。從當事民警後續的程序性行為來看,都符合規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表示,一個公民如何應對警察正當執法,這一問題應當引發更多思考。“警察的身份代表著國家法律,警察在正當執法中使用的暴力是合法的暴力,代表著國家法律的強制力。警察應當有起碼的尊嚴,因為他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公民對此應當服從和配合。在本事件中,死者不但不服從,反而抗拒執法甚至反過來對執法者使用暴力,涉嫌暴力襲警,是一個很壞的例子。警察為了保護公共安全果斷開槍,是依規合法的正當履職行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不開槍,就可能涉嫌瀆職。”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