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個別沒有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通過HOMS系統的傘型分倉功能為客戶提供配資,變相參與了高杠杆的兩融業務,因為這類業務能帶來不菲的股票交易傭金與配資服務費收入。隨著相關部門加大力度要求券商從嚴自查配資業務的違規行為,這些券商很可能最早收緊通過券商端口的配資業務對接服務。
二是個別券商直接與銀行理財渠道開展合作,為某些券商客戶直接通過配資服務。具體而言,銀行先發行理財產品募資,再通過接入券商的HOMS系統端口,向客戶的不同賬戶提供配資,供後者進行高杠杆投資。但這些客戶已經通過券商兩融業務拿到一定額度的杠杆投資資金,這種做法等於幫助券商變相突破兩融業務規定的杠杆投資倍數上限。
三是個別證券從業人員提前掌握某些上市公司重要信息,通過券商協助進行配資,做大資金杠杆進行內幕交易。在實際操作環節,由於券商未必對這類賬戶持有人開展詳盡的盡職調查,令配資業務成為老鼠倉的灰色操作地帶。
四是部分券商與上市公司合作,由上市公司先拿出一筆劣後資金,在券商的安排下,銀行理財渠道先代銷相應的優先/劣後結構理財產品進行優先份額募資,再將募資款轉交給上市公司杠杆投資股票或其他高收益理財產品,獲得額外的利差收益。
一位精通這種業務流程的知情人士表示,以往銀行不允許貸款資金直接流入股市,但在這種操作模式下,這些上市公司以往是先用自有資金投資股市,再申請銀行流動性貸款彌補經營業務資金缺口,現在可直接借助券商端口HOMS系統獲得配資。
銀行與券商之所以優先考慮與上市公司開展合作,也是基於上市公司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無需擔心理財產品兌付問題。五是某些民間投資機構向投資者承諾13%-14%的年化收益先開展線下募資,以此作為保證金再通過接入券商端口的HOMS系統實現配資,開展高杠杆的自營交易。此舉不僅蘊藏巨大投資風險,還涉嫌非法集資等問題。
上述股票配資渠道商負責人指出,這可能只是配資業務違規行為的“冰山一角”。此前券商之所以對這些違規行為監管不嚴,主要是其中存在錯綜複雜的利益糾葛。
“比如有些客戶屬於券商長期優質客戶,為了維護客戶關係,券商內部也可能對其某些違規行為睜一眼閉一眼,最多就是防止出現爆倉現象,保障配資資金安全。”他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