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立會觸犯四宗罪
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搆,立法會議員受到法律保障,絕不容許激進人士以暴力手段脅迫。如果有政黨或組織堅持要衝擊立法會,至少觸犯四宗罪:
第一,《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佈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12個月。
第二,《公安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A條訂明,擬舉行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通知,須於集會遊行日期最少7天前以書面方式知會警務處處長,否則構成“非法集會”。
第三,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則構成“非法集結”。
第四,有激進人士揚言會堵塞立法會的出口及行車道,不讓議員及其車輛離開,警方可以交通條例控告集會者阻塞交通。
特區政府堅定執法 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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