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秋琳為了感謝鄭鬆標及羅榮輝在承攬四大工程過程中及工程建設方面為其提供的方便,夥同其前夫吳鬆光或單獨分四次向鄭鬆標行賄現金共計人民幣232萬元、100萬港元;分三次向羅榮輝行賄現金人民幣5萬元,33萬港元。
其中行賄最大的一筆為200萬元人民幣給鄭鬆標,時間為2009年底一天晚上。許秋琳將現金200萬元裝進一個紙箱準備送給鄭鬆標,由司機吳某負責搬裝著錢的紙箱,吳鬆光開車載著許秋琳、吳某一起去揭陽市公路局。後由吳某搬著該紙箱與許秋琳一起送到鄭鬆標的辦公室,交給了鄭鬆標。
檢方認為,被告人許秋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人民幣237萬元、133萬港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 聲稱行賄為一人所為,前夫毫不知情
根據現場展示的證據顯示,許秋琳與前夫吳鬆光於1993年登記結婚,2005年離婚,離婚後兩人仍然生活在一起。許秋琳稱,2007年她作為汕頭市建築工程總公司揭陽分公司的負責人,開始承建揭陽的一些市政工程,2008年正式註冊成立了揭陽市潤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前夫吳鬆光,實際控制人是許秋琳。
許秋琳對於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四次行賄鄭鬆標,三次行賄羅榮輝,總計金額人民幣237萬元、133萬港元均沒有異議,但她對檢方指控的罪名表達了不同看法。
“我作為潤昕建安公司的負責人,為了企業的經濟利益,感謝鄭鬆標、羅榮輝對公司發展的幫助,向他們送去好處費應該是單位受賄,不應該是我個人行賄。”許秋琳在庭審中多次就此辯論說。許秋琳的代理律師也持這種辯護意見,但公訴人回應稱,許秋琳行賄開始於公司成立之前,且行賄款中包括了個人財產。
許秋琳還為前夫吳鬆光多次在庭上“說情”:“吳鬆光只是我公司的一名員工,所有行賄的目的他都不知情,即使他參與送出去的錢財都是在我的安排、指示下做的,我覺得不應該追究他的責任,與他無關。” 記者了解到,吳鬆光也因涉嫌行賄罪仍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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