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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十八大後至少有15人被撤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18 09:34:26


 
  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表述的:“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簡而言之,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已經通過的決議,可以撤銷資格。

  根據全國政協之前公布的撤銷委員資格的決定來看,都是依據的這條規定。

  除了“免去”職務,“撤銷”資格,針對政協委員身份,一般還有“不再擔任”和“辭去”兩個表述,二者往往相伴相生。“不再擔任”的可以是職務,也可以是委員資格,原因較多,例如工作變動、年齡等原因。

  延展

  十八大後至少有15人被撤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十八大以後,全國政協至少公布了9次撤銷委員資格的決定,涉及15人,在韓志然、顔世元之前,有10人都是因為黨政領導幹部違法違紀。在表述上,涉及在全國政協的職務,用的是“免去”,而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格,則是“撤銷”。例如免去蘇榮全國政協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

  為了及時撤銷因違法違紀落馬的政協委員資格,2009年全國政協出台規定,因主席會召開的頻率大於常委會,所以在常委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會對中共中央已作出處理決定的違紀違法全國政協委員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向社會公布,待召開常委會議時進行說明並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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