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說,草案提出對考試作弊的組織者、提供幫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處以刑罰,他對此表示支持。
重點打擊幕後“推手”
草案二審稿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與草案一審稿相比對,草案二審稿將“組織考生作弊”修改為“組織作弊”。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指出,這意味著法律的適用和處罰範圍都將擴大。
據介紹,根據以往案例,組織作弊的行為中不僅有組織考生作弊,還有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例如,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公布,今年已查實1512名從河北等地“移民”到內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當一部分由考生家長親自運作。
“如果單純對‘組織考生作弊’進行處罰,那麼此條文適用範圍比較狹窄;但調整為‘組織作弊’後,能將更多與組織作弊有關的群體囊括其中。”鄭軍男說。
此外,對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審稿中,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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