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籲對考試作弊全鏈條打擊
在近年來曝光的考試舞弊案中,幾乎都出現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與作弊團夥相互串通的問題。但從處理結果看,這些“內鬼”大多是黨紀政紀處理,入刑者較少,且量刑偏低。
專家表示,由於刑法中沒有專門的適用法條,以往對待考試舞弊案中的職務犯罪,多以“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由於具體案情與罪名的契合度不盡相同,司法部門的定性也不盡一致,在法條的適用上時常“捉襟見肘”。
以曾引發輿論轟動的甘肅天水高考替考案為例,2009年底,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麥積公安分局東岔派出所所長侯兆鵬因違法為山東考生辦理假戶籍、假身份證,被判定構成濫用職權罪,但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
另據介紹,目前對作弊問題的查處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門主導,但面對系統的“內鬼”時,個別地方的主管部門難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簡單的黨紀政紀處罰代替刑罰。
根據草案二審稿,為他人作弊提供幫助的,將被處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鄭軍男表示,草案對“提供幫助者”的強調,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無論其身份為何都將構成犯罪,處理此類犯罪或將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隨著作弊的現代化水平越來越高,組織化、集團化、鏈條化的特征越來越明顯,參與者動輒十幾人、幾十人,並且分工明確、環環相扣。”李連寧表示,那些為實施作弊而租房租車、發送材料、傳輸相關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議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明確將參與考試作弊人員“全鏈條、全環節”地納入刑事打擊範圍。
鄭軍男認為,預防打擊考試作弊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要與其他措施協調配合方能收到更好效果。“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以‘是否必要’為適用前提,否則可能導致刑罰濫用。”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輝提出,應當不斷增強各類國家考試的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在“考試作弊入刑”之外,建議制定相應的考試法,不斷提升國家考試的法治水平。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