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懷鬼胎揚名獲利 製造混亂另有所圖
那麼,這些“維權”律師、推手和“訪民”在一次次“維權”炒作中能獲取什麼好處?他們這樣做是否還有更深層的目的?
黃力群、翟岩民、吳淦、劉星等人供述,他們的目的就是揚名獲利、製造社會混亂。這種炒作模式之下,每一個環節的參與者都有利可圖——
對於律師而言,本身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他們介入後使得事件、案件的關注度更高,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大,律師也會因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果能代理還能掙代理費。
對於律所裡的非律師人員,例如吳淦,“在炒作敏感事件中,既提高了名氣,擴大了影響力,而且在每次募捐中借機斂財,落下了不少錢。”又如,負責向境外網站發“聲援”新聞的人員,“他們發完東西署自己的名字,那些網站的人會找到他們,給他們錢。”
對於“訪民”而言,儘管與這些敏感事件沒有關係,但他們參與其中,首先能夠借機讓自身訴求得到律師的援助;其次,能夠引起自己家鄉政府的關注,對於解決自身訴求有利;同時,還能得到一些經濟方面的利益,除了差旅費實報實銷之外,還能得到數百元的補助,如果被拘留還有“拘留補貼”。
對於翟岩民這樣的推手而言,每參與一起敏感案事件,能領到少則數百元、多則數千元的“補貼”,在“圈”內的名氣也越來越大。“我感覺很好,因為我沒有收入,既可以賺錢,又可以得到別人特別是訪民的尊重。”
對於律所而言,炒作是揚名獲利的“捷徑”。經過一系列熱點案事件的炒作,鋒銳所名聲大振、財源廣進。正如周世鋒所言,用法律框架內的方法很難打贏一些官司,就是要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贏得官司,讓其他人都看到鋒銳所在這方面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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