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辯稱未實施貪污行為
2014年3月4日,李某被查獲歸案。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於2010年至2011年擔任懷柔區廟城鎮黨委書記、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將北京聚源地工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50萬元,以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名義劃撥到北京億鑫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並將其中的130萬元侵吞。檢方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貪污130萬元的事實持有異議,辯稱其並未實施貪污行為。李某的辯護人則提出,證人楊某、喬某的證言存在前後矛盾的情況,而且喬某也未實際打開袋子,故不能認定袋子裡面裝的是涉案現金。
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經查,通過銀行儲蓄取款憑條、歷史交易對賬單以及證人證言均證明,喬某等人將袋子送至李某的辦公室,且二人對袋子放置的地點、李某的反應等細節均一致。雖然證人證言對袋子特征的描述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但上述證人均能夠證明將130萬元現金交給李某,李某已實際取得並控制該款項的事實。對於裝錢袋子的細節描述不一致並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故對李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結合本案其他情況,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同時責令李某退賠人民幣130萬元,發還給聚源地公司。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