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網絡條款應審慎適用
草案中爭議最多的條款莫過於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據沈逸介紹,實施網絡限制措施地方早有操作,2009年7·5暴恐”事件發生後,新疆當局就採取了網絡通信限制措施。草案將這一實踐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予以制度化。
王四新認為,互聯網早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限制網絡通訊的措施關係重大,無論是對於企業還是個人,都是非常嚴厲的處罰。而“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 如此簡單、原則性的抽象規定,難以確保其在實踐中的正確適用問題。他擔心,如果缺乏對權力本身的有效約束,則很可能無法避免執法機關過度使用限制措施。
因此,王四新建議,需要針對實際情況和具體事實,制定相應的細則,並在落地的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以隨時根據變化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此前,工信部電信研究院研究員丁道勤也在《“上天入地”還是“度權量利”》一文中提出,建議《草案》明晰合法偵聽的職權和程序,將網絡通信臨時限制的適用條件明確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內亂、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態的需要”。在實施程序上,明確規定“經國務院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採取網絡通信臨時限制”,並明確限制範圍和限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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