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實名制與“弱化國家的強制措施”
此次草案還對網絡實名製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無論是網絡接入、域名註冊,還是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網絡運營者都必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此前,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就已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用戶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王四新認為,關於實名制的相關規定,還需要弱化國家的強制措施,因為目前的網絡技術已經可以把每個網民看得清清楚楚,把個別違法分子糾出來,廣大網民已經事實上處於“實名”狀態,網絡實名制度顯得沒有必要且增加網民心理負擔。
而在法律層面,王四新認為應該考慮實名制與憲法相關條款是否兼容。他表示,憲法規定公民擁有言論、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是網絡安全法制定時需要參考的標準,“什麼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我的理解是,網民在使用互聯網的時候,不能在服務提供商和政府的機構面前,變得赤身裸體、毫無遮攔。”
王四新同時提到國際社會對網民匿名使用互聯網的態度。從國際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成果、歐美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判決中確立的較為主流的原則來看,網民匿名使用互聯網或者通過加密的方式進行適當的自我保護,是網民的基本權利。他還舉出《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都承認和保護每 個人都不分國界地以他所認為合適的方式,尋求、接受和傳播思想和信息的自由。
來源:財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