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隨著近年來反腐高壓持續,檢察院系統承擔的職務犯罪偵查任務也在加重。為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訴訟和審判程序,最高檢近日訂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明令被查貪官自殺偵查工作承辦人一律先停職。
管理漏洞或提供自殺機會
八項禁令中最引人注意的一條便是,對違法違規辦案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對偵查工作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
據了解,貪官被查期間“自尋短見”並不少見。辦案中的管理漏洞也可能為被調查者自殺提供機會。
據《廉政瞭望》報道,如2009年11月,涉嫌受賄的重慶市高院法官進修學院院長烏小青在看守所自殺,就是趁同監舍被羈押人員午睡之機,避開監控錄像,用棉毛褲褲腰繩,在內監門處上吊的。
哈藥集團三精製藥董事長劉占濱去年5月16日被檢方立案偵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醫院檢查身體的過程中,於三樓衛生間擺脫監護法警,從窗戶躍出,墜地身亡。
有檢察人員銷毀材料、通風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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