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項禁令中,第一條就是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據最高檢規範辦負責人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擅自處置案件線索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檢察人員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而隨意初查,個別人甚至隱匿、銷毀舉報材料,洩露舉報內容,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包庇被舉報人。在初查環節,違法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行為也不斷發生。
據最高檢2010年的通報材料顯示,約有70%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執紀、執法機關個別人員徇私枉法,故意洩露舉報人的信息。
此外,針對適用強制措施不規範的問題,八項禁令中還有一條: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
不得干擾、影響律師依法會見
最高檢規範辦負責人稱,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檢察院往往以各種理由對律師會見不予許可,限制甚至剝奪了律師的會見權。律師“會見難”也成為了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
八項禁令中也重申: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設置人為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