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6日電/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需要就去年13人衝入立法會案件出庭作供。
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撥款期間,反對撥款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3人被控非法集結、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等罪。辯方早前要求傳召曾鈺成及行管會副主席梁君彥作辯方證人,不過行管會代表申請撤銷證人傳票。
東區法院裁判官批准撤銷梁君彥的傳票,但曾鈺成則需要出庭作證。裁判官解釋,法庭未能斷言曾鈺成的證供對案件無關,即使行管會的大律師指,當日召警方到場為集體決定,曾鈺成仍是解釋決定的最佳人士。
來源:無線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