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兩種性質的管治問題
香港管治問題的特殊性涉及“一國兩制”應該如何走下去的核心問題;但如何應對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並不影響對香港管治問題的普遍性的解決。兩者雖有重疊的地方,仍是可以和應該分開處理的。
香港是一個國際開放城市,自然受到上述的世界大趨勢發展的影響。光是反覆強調“行政主導”,主張“依法施政”,以及期盼溫和泛民政黨成為“忠誠的反對派”,並沒對準焦點,特區政府必須適應二十一世紀新情況,採取相應的管治思維、模式和方法。
各地政府都發現,傳統的中央集權、由上至下、層級官僚式的控制和管理的模式,已是過時和無效。我們亦不應該把“行政主導”理解為︰行政長官因其“超然地位”,自然成為“中心”去發號施令,推動施政,並期望所有政黨和社會人士都應該順應和接受他的政策,否則就是不合作及阻撓施政。這是舊式的管治思維,不可能有效改善香港的管治問題。
上面提到的“多中心”現象,是二十一世紀社會的新常態,已不可能回復到政權是唯一中心的時代。現代管治是要推行有效的互動程序和渠道,容納社會持份者參與管理公共事務,通過集體議政去解決公共領域問題。當今政府愈來愈要減少“划船”,而要增加“導引方向的駕駛”功能(the state today is engaged in less rowing and more steering),成為“促進型的政府”(enabling state);它協調及統籌不同利益,把持份者視為夥伴,建立網絡,通過適合新時代的溝通和對話,達致各方或有足夠多數可以妥協接受的方案,從而建構“網絡式管治”(network governance)、“聯結式的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的新模式。
“行政主導”必須賦予二十一世紀的意義——“行政”要“主導”的,是溝通協調、組織網絡、討價還價、促進妥協、增進共識等過程。這樣做才能令公共政策的制訂和落實較有成效。至於香港管治問題的特殊性方面,“行政”要“主導”的將會在另一些領域,筆者希望另文討論。
(來源:信報 作者馮可強為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行政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