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3日電/10月21日,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計劃生育”字眼已從《條例》中消失,有人將此視為人口政策調整的信號。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分析稱,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已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沒必要在處分條例中重複。此前新華社報道,條例修訂紀法分開,有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删除。
條例
“計劃生育”字眼已“消失”
此前,在1997年和2003年頒布實施的《條例》中,均明確了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理辦法。在21日公布的《條例》中,已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以及相應處罰條款。
在1997年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第一百四十五條明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計劃生育政策貫徹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01年,我國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也有了相應的改動。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條明確: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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