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順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下屬單位的關係,18個鐵路局何去何從,這是一個難題。
一直關注鐵路的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鐵路客票的性質、鐵路客票的退補票、鐵路信息公開等問題,在修訂方案中應該有所體現。
而對於鐵路晚點的賠償,在現行《鐵路法》及相關法規中,沒有應予賠償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不予賠償的規定。很多市民質問:怎麼就能依此證明“不應賠償”,而不是“應該賠償”呢?
另外,《鐵路法》的用語不夠規範,政治術語與法律術語不清。如《鐵路法》中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問題,“人民”非法律術語;路風、服務質量、列車正點等問題屬於鐵路內部管理問題還是法律問題,需要規範和明確。
在安全方面,鐵路內部人士則認為存在更多修改空間。《鐵路法》在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20多年過去了,由於受到鐵路自身發展限制及人民群眾固有的思維定勢之共同影響,擅自進入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的危險行為並不少見,並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鐵路安全不光是鐵路系統內部的事情,更是關係鐵路沿線相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及沿線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而在《鐵路法》中增設“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制度”,可以促進鐵路企業運營以人為本、科學發展。
武漢鐵路局局長汪亞平認為,運輸安全的相關內容存在模糊和欠缺,《鐵路法》中增設“鐵路旅客人身損害限額賠償制度”,可以有效解決司法機關和鐵路運輸企業處理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適用法律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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