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問題上,實踐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2012年後,湖南、江蘇、重慶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針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出台專門文件,規定它在家庭暴力案件審理中應當怎麼適用。
而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委員們還在為是否應將“同居人”納入反家暴法而爭論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早已於今年3月出台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暴力的適用範圍。
對於此次問世的法律草案,業界也是褒貶不一。讚賞者認為它填補法律空白,意義重大;批評者認為“做實”不夠,諸多細節待完善。
目前公布的僅僅是法律草案的初稿。根據一般程序,在表決通過成為正式法律之前,草案還將經過兩到三次修改,這期間,收集、傾聽社會各界的反饋,至關重要。
修改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定義 讓家暴更“被看見”
記者了解到,外界意見最集中的部分之一,是這部法律草案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根據草案原文,即“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指出,這種列舉將性暴力、精神暴力排除在外,尤其忽視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如暴力管教、嚴重忽視、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她還建議,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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