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徑依賴的路徑選擇有其關鍵時刻(Critical Junctures),當決策者在該時空環境下,做出諸多選項中的某一選擇後,制度便進入了路徑依賴,如果要轉換路徑,成本將愈來愈大。
但從另一角度觀之,路徑依賴非一成不變,制度動力論(Institutional Dynamism)認為下列情況將使制度變遷:
(1)社會經濟或政治系絡產生廣泛變化,使得原先的潛在制度,忽然對政治結果產生突出的影響。
(2)社會經濟系絡或權力政治平衡的變化,使得舊的制度服務於不同的目標;就像新的行為者經由既存制度,追求新的目標。
(3)外來變化使得既存制度,轉移了追求的目標或策略;也就是舊的行為者在舊的制度下,採用新的目標。
(4)政治鬥爭下的劇烈變化,或是在制度約束下,策略性機動的逐漸變化。
兩岸關係的新制度分析
2008年台灣大選的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總統馬英九上台,兩岸關係正式進入和平發展期。事實上,早在2005年的南京,時任國民黨主席連戰與共產黨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國共領導人相隔60年之後舉行會談,一起發佈《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兩岸和平發展的新制度已然到來。基本上,這種新制度是因應2000年台灣大選的政黨輪替,民進黨總統陳水扁上台後,兩岸官方關係停滯而產生。
相對的,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採用所謂的“澳門模式”的新制度;亦即因為官方委託的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會)的制度性協商管道中斷,所以改由兩岸的民間團體,其中包含了主管相關業務的官員,在澳門進行協商,達成“雙向、對飛、不落地”的2005年春節兩岸包機。
台灣方面而言,澳門模式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此模式下,“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中國民航協會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協商春節包機,2006年又各自成立“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與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協商大陸人民的來台觀光。
對於澳門模式的意涵,台灣官員認為是“擱置爭議、不設前提;相互尊重、實事求是;政府主導、民間協商”,學者指出是“政府授權、民間名義、官員主談、公權力落實”,大陸官員則說是“民間溝通、達成共識、各自安排”。
事實上,該模式是兩岸的民間業者在政府授權之下,直接對談;相關業務的主管部門官員,以相應的民間身份參與;雙方選擇適合地點,展開協商。達成共識後,不必簽署任何協議,只形成共識備忘錄;經彼此確認,各自帶回兩岸的有關單位批准,據以執行。⑧
但是這種繞過“九二共識”的兩岸政治定位,無法由海基會與海協會進行協商與簽署協議,改以民間團體進行協商,取得共識後,再帶回交由政府執行的制度,終究還是不穩定,因此成果有限。
從新制度主義觀點而言,因應1990年代以來,兩岸日趨積極交流的協商的需求只會愈來愈大,因為兩岸交流的交易成本存在;⑨為提升資源的配置效率,財產權的適當安排就必須經過兩岸協商。
以澳門模式而言,政府透過民間團體協商,相對較為隱諱方式,進行兩岸交流的問題解決,委託人與代理人資訊不對稱的交易成本,比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協議的兩岸兩會模式更高;所以,2005年國共會談開啟兩岸和平發展的新制度,2008年國民黨再度執政,正式進入和平發展期,兩岸兩會的制度性協商與簽署協議,立即全面開展。
2008年6月在北京,新任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等二項協議;接著11月在台北,第二次江陳會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等四項協議。
總計兩岸從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海基會與海協會高層的十一次會談,一共簽署23項協議。基本上,在兩岸政治定位處於“九二共識”,兩岸兩會簽署協議的和平發展制度,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由於和平發展制度運作標準化而成本逐漸下降的“規模利益”、簽署協議模式改善與普及而降低成本的“學習效果”、簽署協議模式有利兩岸合作的“協調效果”、簽署協議模式普及化提升信心的“調整預期”,有效率的路徑依賴出現。
換言之,當民進黨政府的澳門模式,無法大力推進兩岸協商成效時,2008年二次政黨輪替,路徑選擇的關鍵時刻到來,國民黨政府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的和平發展制度,進入路徑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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