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3日電/隨著《居住證暫行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讓我們看一看,這次國家層面出台的規定,賦予了居住證多少“含金量”?
門檻有多高?
居住證含金量高不高,還得先看難不難辦。
《居住證暫行條例》這樣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一條條分開來看:
——居住半年。在一個地方住半年,說明在這裡有長期發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並不高。
——合法穩定就業。如何界定就業是否“合法穩定”?你需要有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你需要提供的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條件。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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