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5日電/台灣旺報15日發表社評說,“內政部長”陳威仁12日前往太平島主持碼頭擴建工程竣工典禮,越南“外交部”發言人黎海平提出強烈抗議,台灣“外交部”回應官員登島視察是國家主權的行使,非他國所能置喙。
社評說,對於南海爭議,“行政院”及“外交部”已多次發表聲明表示,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均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這四個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
南海屬於“我國”疆域,遠者固不用談;近者在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我國”從9月9日即開始接收工作,1946年12月9日從海南島出發開始接收南海諸島。以當時國際法概念,在南海諸島中,“我國”所擁有島嶼共達172個,且均有命名。
社評說,早在1942年2月,英國與北愛爾蘭和委內瑞拉,曾就帕裡亞灣簽訂一公約,曾就帕裡亞灣的海洋與底土,進行管轄定義。二戰後的1945年9月28日,美國當時“總統”杜魯門,一口氣公布了二個宣言,分別是第2667號、與2668號宣言,二者均俗稱“杜魯門宣言”。在其中,海洋的底土、海床、大陸礁層、漁業資源等等,均可做為主權主張的標的物。換言之,這是當時的國際海洋法的主張與潮流。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於次年開始施行。彼時,南海諸島已盡行收復。因此屬我“固有疆域”殆無疑義。且依當時國際法概念,包括南海諸島在內的U型線,為“我國”的劃界線,完全符合當時國際法。且1947年“我國”“憲法”公布施行時,對該一國界線,東南亞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提出過任何異議。因此,“我國”當時即已擁有U型線內水域與相關島嶼,事屬當然。
社評說,1949年內戰時,“中華民國”政府雖撤退來台,唯迄今“中華民國憲法”在領土主權上,並無任何修訂更改。因此就“憲法”法理言,U型線內的海南諸島(礁),主權的相關權利,仍屬“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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