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審稿,對“恐怖主義”定義、涉恐信息報道傳播等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
今年2月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規定:“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還應當體現恐怖主義的政治和意識形態性質,以與一般犯罪活動相區別。有的建議將草案二審稿關於極端主義的規定統籌考慮,並明確與恐怖主義的關係。還有意見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了一些新的恐怖活動犯罪,建議草案列舉的恐怖活動與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銜接。
結合上述意見,借鑒《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聯合國《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草案三審稿的相關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崇尚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同時,對列舉的恐怖活動作出相應補充修改。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未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新聞媒體、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新聞媒體、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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