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完善
不過,管好“身邊人”一直是個大難題,尤其是涉及經濟利益,動人奶酪,更是掣肘多多。
比如,公職人員的哪些親屬經商需有限制?目前的規定僅是禁止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對旁系親屬在其職權管轄範圍內經商則沒有限制。同時,公職人員互惠親屬的現象突出,比如A領導的子女在B領導的轄區做生意,B領導的子女在A領導轄區開企業,兩家互利互惠。還有身邊工作人員經商問題怎麼管?
另外,這幾年黨內的規章制度更新較快,但法律層面的修訂尚有遲緩。
比如,現行法律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能否從事營利性行為并無直接規定。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只規定:公務員不得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同時規定了公務員因親屬關系而實行任職回避的問題。
2007年7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受賄罪里面的“特定關系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這個意見是迄今為止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行為最嚴厲的處分規定,但仍然未涉及對公職人員親屬違法從事營利活動的法律規範。
當然,除了黨內“自律”之外,社會監督的“他律”也有必要嘗試,建立相應的信息公開制度,讓監督無處不在。否則,如果公職人員本人不出問題,其親屬仍然能我行我素,這無疑會給一些白手套們“暗度陳倉”從事非法營利活動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間。(俠客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