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1日電/史女士拿著保險單和前夫火化證明來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稱前夫病亡了,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10萬保險金。法官經調查發現,史某的前夫並沒有病亡,依法予以駁回。12月30日,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金鵬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史女士的行為已涉嫌保險詐騙罪,但能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取決於保險公司是否報警。
離婚前
她為老公投重大保險
2015年10月中旬,吉林扶餘的史女士來到皇姑區人民法院立案。史女士稱,多年前,她和前夫沒離婚前一起在沈陽打工,自己在沈陽一家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了一份10萬元的重大疾病人身保險,每年保費5000元,連續投保十年,受益人是自己。
此後,史女士和老公一同回了老家吉林扶餘生活。2013年5月,她和老公因感情破裂經當地法院判決離了婚,女兒歸史女士撫養。史女士稱,2014年4月16日,前夫因病去世了。
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其前夫一旦去世,作為受益人的史女士就可以到保險公司領取一筆10萬元的保險金。史女士稱,因與保險公司多次溝通未果,她不得不來法院起訴。
見她生活困難
法官為其買車票
皇姑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戴春榮審理此案,發現史女士只提供了前夫火化證明,卻沒有提供前夫被注銷戶口證明和死亡證明。按保險合同規定,沒有戶口注銷證明和死亡證明,是很難獲得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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