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2015年底,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進入了密集審判期。
與此同時,有關貪腐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斷修改完善之中。
對貪腐罪的刑罰作出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毫無疑問,這將極大地影響未來貪腐案的判決。
落馬高官平均貪腐3208萬元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發稿時,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中,已有25人所涉案件進入了審判程序,其中20人已經作出終審判決。
從檢方指控的罪名看,除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落馬之外,其他24位省部級高官均被指控受賄罪。除受賄罪外,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挪用公款罪,也是常見的指控罪名。包括周永康、蔣潔敏在內的8位高官因多項罪名而被數罪並罰。
從指控的貪腐數額看,這24位省部級高官平均每人的貪腐數額高達3208萬元。其中,周永康、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三人被指控的貪腐數額超過億元,貪腐數額最大的是周永康,高達1.297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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