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加大對累犯的監管。目前,我國對號販子的懲處,主要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對於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這樣的打擊力度,顯然不足以對號販子造成威懾。
其三,還是需要運用經濟手段增加號源。根據號販子炒作的價格,給知名專家設定一定數目的特供號,鼓勵這些知名專家增加門診次數,號源增加了,號販子的運作空間就減少了。
最後,盡快建立規範的轉診機制,將專家號主要面對經過初診,確實需要進一步治療的患者,在源頭上減少對專家號的需求。
號販子是我國現行醫療體系下的特定產物,不但需要有關部門持續花大力氣進行打擊,還需要從制度上消滅滋生他們的土壤。否則,號販子與管理者之間就會不斷演繹出老鼠與貓的追逐戲碼。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