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調研此類案件發現,以判決方式結案的離婚訴訟中,與家庭暴力相關的離婚案件占10%左右。這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並判決離婚的僅為11.5%。也就是說,認定家庭暴力並以此判決夫妻離婚的案件,僅占全部離婚糾紛案件的1%左右,認定率較低。
順義區法院院長李旭輝認為,法院對於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節認定率低,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原告未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難以使法院認定家庭暴力;原告所舉證據存在瑕疵;法院以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作為裁判的首要目標,對證據的認定較為嚴苛等。
創人身保護令制度
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點。
其實,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是我國試行比較早、專門針對家暴行為出台的制度。比如,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自2008年10月以來,已發出2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順義區法院2012年成為北京首家試點單位後,發出兩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施暴人均自動履行了裁定,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但是,人身保護令的運用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裁定由哪個單位執行?被保全人違反裁定內容應如何制裁和懲罰等?這些內容的不確定,使得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實踐中遇冷。
反家暴法針對這些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北京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認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實施後得到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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