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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權權交易算不算以權謀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0 10:49:23


  中評社香港3月20日電/【條例原文】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模擬案例】王某,某市副市長,中共黨員;李某,該市公安局局長,中共黨員。一次,市消防大隊對坐落於市中心的某豪華酒店進行突擊消防檢查,發現諸多消防隱患,責令酒店停業整頓。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請其出面解決此事。由於自己並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請其幫忙,並“投桃報李”,答應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經商提供便利,李某應允。事後,兩人均依約行事。

  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請托,利用職權為丁某謀取利益;王某“投桃報李”,為李某的弟弟經商提供便利。他們兩人也許會想:“自己又沒有從中直接獲益,此番行事並不是以權謀私。”這樣的想法顯然是錯誤的。湖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張萱表示,王某、李某利用職權互相幫助,是典型的權權交易。他們雖沒有直接獲益,身邊人卻因此得益,這種行為本質上依然是公權私用、以權謀私,真正受損的是黨和國家的利益。

  關於權權交易,張萱告訴記者,早在2010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對此有著明確規定,明文禁止“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新近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對原《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擴大,違紀主體不再限於黨員領導幹部,表現形式也不再局限於為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而是擴大為自己以及特定關係人獲取利益,包括相互提拔、錄用、錄取對方的親屬等。據此,王某和李某利用手中權力,相互為對方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他們相應處分。

  相對於權錢交易和權色交易,權權交易更具隱蔽性,周永康與蔣潔敏這兩只“大老虎”之間便存在這樣的行為。特別是在選人用人方面,通過權權交易運作的“潛規則”,能通過看似合法的程序,使德才平平、能力一般,卻有“特殊背景”的人,在仕途上扶搖直上。這類利益雖然沒有實質性的財產內容,但在特定條件下能夠轉化為財產性利益,危害甚至重於權錢交易。

  專家表示,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完善對權權交易行為的處分規定,正是提醒廣大黨員幹部,切莫將手中的公權力與個人私利混為一談,要始終堅持公權為民、一心為公。否則,必將受到紀律的嚴懲。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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