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還為電動車等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者設定了“告知義務”,即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本市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禁止上道路行駛、銷售的告示,並向購買者告知本市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禁止通行、銷售的規定。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購買者購買的車輛無法上道路行駛的,購買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違反前述規定,在本市禁售區域內銷售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違規銷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銷售車輛每輛2000元罰款;無法查清銷售數量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銷售者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政府部門有關告示的,由工商部門處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退貨的,由工商部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舉措2 禁油
給外地牌摩托車加油最高罰3萬元
草案的文字說明稱,目前廣州市區道路上出現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70%以上均為外市籍、無牌無證的非法車輛。對此,草案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號牌或者懸掛外地號牌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禁止上路的其他車輛供油。本市摩托車限行範圍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加裝燃油動力裝置的人力車及燃油助力自行車等車輛供油(軍、警用摩托車除外)。
違反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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