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措3 禁行
按規定小區內也不允許電動車通行
草案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㈠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含本市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㈡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摩托車;㈢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㈣畜力車;㈤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同時,除專業批發市場範圍內運貨需要以及市政、環衛等單位作業需要外,禁止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
目前在番禺等地大型小區,不少居民購買電動車用於買菜及接送小孩等,此種情況是否也屬於禁行範疇?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周遠帆說,按照道路交通法對道路解釋,用於公共車輛通行的也算道路,比如小區內有公交車經過,按照條例草案今後就不允許電動車通行。
根據禁行規定處罰條款,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舉措4 禁營運
上下班高峰在地鐵站拉客可沒收
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但人力三輪車在專業批發市場內進行運貨的除外)。違反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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