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限制措施並不能解決離婚率上升的問題。一段婚姻走向結束,其背後有著種種可說或不可說的複雜因素,感情破裂、價值觀衝突、家庭矛盾、生活壓力等都有可能是根源。事實證明,絕大多數離婚並不是一時頭腦發熱。如果對於正在發燒的人當頭來一盆冷水,身體是“冷靜”了,但病情卻可能因此加重甚至導致無法救治。
再次,用政策限制離婚在執行上存在巨大風險。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婚姻圓滿、家庭幸福自然是人人追求,但婚姻不幸、矛盾重重,離婚何嘗不是一種解脫。比如,夫妻中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好不容易說服另一方達成離婚協議,一起去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如果這時候遇到離婚限號或者“3個月緩衝期”,難道還要回家繼續忍受暴力?
我們常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離婚是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但更是成因複雜的家庭問題,絕不能僅僅出於所謂“好心”一限了之,更不能隨意施展對公眾權利的限制。通過啟動社會工作程序,通過社區、社會工作機構、婦女兒童權益組織以柔性的方式,在詳細了解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分別進行干預引導,這才是符合法理人情的現代社會治理之道。
(來源:光明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