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1日電/今後,如果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修繕部分不可移動文物,將可獲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昨日,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正就此進行程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中對文物造成破壞。
使用文物不得造成破壞
昨日,國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長朱曉東在文化部例行發布會上介紹,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就2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落實措施。
朱曉東介紹,在《意見》中提出要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這些文物是我國文物資源‘金字塔’的底座”,朱曉東說,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在文物保護法中,被稱為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總量高達近64萬處。
然而對這些文物的保護,靠政府全包並不現實,所以必須創新管理,拓寬渠道,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意見》提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不破壞文物的前提下,在裡面開飯店也可以。”朱曉東表示,但是對於不同的文物使用方式,要做出區分,“比如木質的文物裡面,就不可以生火”。
他介紹,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抓緊研究相關配套措施,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規定,防止在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文物造成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