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性:人民是主權的所有者。一定領土範圍的社會共同體成員即國民同主權的關係決定著主權的所有權、掌控權、代表權與行使權。在古代,帝王以天子名義被當作主權的當然所有者。近代以來隨著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人民才是主權的所有者已成為世界普遍共識。作為全體國民的人民雖然擁有主權,但一般並不直接掌控主權。在當代國家,通常是以政黨為核心的特定政治集團通過暴力或者選舉等非暴力方式獲得主權的掌控權。獲得主權掌控權的政治集團依據自身的執政理念與政治意志,創建或者維持與改造政權及其政治法律體制即國家體制,通過任命或由人民選舉公職人員去代表與行使主權。在現代文明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掌控主權與執政的政黨、政治集團及國家公職人員則應該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人民公僕”。
4、統一性:主權是不可分割的。所謂主權的不可分割性,即主權具有統一性與唯一性。在一國內部,全體國民是主權唯一所有者,只有一個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為主權代表,只有一個政權行使主權。關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美國學者摩根索的定義是:“同一領土範圍內的主權,不能同時由兩個不同的權力機構行使。”⑤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主權國家之中,主權既不能由兩個政府分享,也不能由兩個政府共享。主權作為完整統一體所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同權力行使方式、職權機構、職能部門的可分性是相輔相成的。行使權力的方式可區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並劃分為相應職權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各職權機構根據行使權力的不同需要設置各個職能部門。主權的不可分割性與同一主權行使過程中的分權與制衡是並行不悖的。
中國主權是中華民族在漫長歷史演變中形成的客觀存在的公共權力,是覆蓋中國大陸與台灣的最高權力。兩岸兩個政權及其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的政治關係現狀並不是中國主權出了問題,而是中國國民與各政治集團對中國主權的所有、掌控、代表與行使出現了問題。分居台海兩岸的中國國民本是同一共同體,卻由於國共兩黨主導的中國政爭與內戰切斷了政治聯繫,人為隔離了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使兩岸中國國民對中國主權的統一所有權的實現遭到阻礙。
兩岸只有一個共同主權,即中國主權。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政府所聲稱擁有的“主權”,如果是中國主權,則是違背基本現實,因為中國大部分國土與國民並不在其掌控之下。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不具有主權。主張“台灣主權”就是主張“台獨”。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然掌控了中國大部分領土與國民,但是並沒有完全掌控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全部領土與所有國民,因而對中國主權的掌控是不完全的。同時也必須指出,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政府立足於台灣也並沒有完全失去或絕緣於對中國主權的掌控。
兩岸兩個政權及其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現狀違背了中國主權的統一性或不可分割性。在中國領土上,存在著互不承認、互不服從的兩個最高權力機構、兩個中央政府與兩個國家元首。中國主權國際代表權的統一性也遭到損害。自1949年以來,中國主權是由分據在大陸與台灣的兩個政權在不同時空以對立的方式分別代表的。儘管1971年後大陸政權在聯合國以及主要國際組織中實現了中國主權代表權,但目前仍有22個主權國家承認台灣政權的中國主權代表權。兩岸政權各自行使治權,更是違背了中國主權行使權的統一性與權威性。解決兩岸政治分歧,就是要實現兩岸人民與政府對中國主權在所有權、掌控權、代表權與行使權方面的統一。
主權國家與主權中國
主權國家的形成與確立要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利亞和約。結束17世紀歐洲30年戰爭所簽訂的威斯特利亞和約的重要歷史意義之一,是規定了主權國家獨立平等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主權國家對本國領土與國民具有最高管轄權,對外是獨立的、不從屬於任何其他權力,主權國家之間是平等的。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是當代國際體系與國際秩序的基石。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確認:各主權國家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 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主權是國家的實質。在一個主權國家之中,除了一個主權國家體制之外,還可以存在多個非主權國家體制。一個政治實體如果具備擁有主權的國家體制,那麼就是實質性的真正的國家,即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當代一些主權國家除了擁有主權國家體制之外,其國內還包容存在著一些具有非主權國家體制的政治實體。這些政治實體(States without Sovereignty or Non-Sovereign States)雖然也具備國家體制,不僅有憲法,甚至還會有國旗、國號與國家元首,也可稱為“國”,但卻不擁有主權。具有非主權國家體制的這些政治實體不是實質性的真正國家。美國50個州加聯邦共有51個國家體制(States),只有聯邦體制才是主權國家體制(Sovereign State)。德國有17個國家體制(States),其中16個沒有主權的國家體制稱作為各州體制,聯邦體制為主權國家體制。俄羅斯國內包含有22個自治共和國體制,只有聯邦體制才是主權國家體制。
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目前領土上存在著兩個國家體制,即在中國大陸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與在台灣實施的“中華民國”體制。這兩個國家體制在自身法理上都覆蓋由中國大陸與台灣構成的全中國領土,都自稱擁有中國主權,但其實際有效性卻只能分別局限在台灣海峽兩岸。“中華民國”體制作為中國的主權國家體制基本上不合格。當前的“中華民國”政府脫離了構成中國主要部分的中國大陸與大部分中國國民。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作為中國的主權國家體制也並不完全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自1949年創建以來,至今仍未能實現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領土有效實施。1912-1949年期間,中國的主權國家體制是中華民國體制。1949年至今,主權中國的政治形態是不正常的,即中國一直未能形成一個實際有效覆蓋全中國領土與國民的主權國家體制。
主權中國的兩岸關係發展未來有五個選項:
選項一,是將目前在大陸地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擴展到台灣地區,即兩岸統一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成為完全合格的中國主權國家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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