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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京華時報暗訪:飯店做飯和捅垃圾用同一把鏟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06 10:08:05


   
  □專家觀點

  次日加熱後再賣違反承諾屬欺詐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偉國稱,不管是雞肉還是包子,這些問題的最大難度在於取證困難,特別是對普通消費者而言,更是如此。因包子的保質期未有強制性規定,但如果公司規定當天賣不完就廢棄掉,就屬於公司對外做出了承諾,次日加熱後仍銷售,就是違反了承諾,再聲稱是當天的包子,就是欺詐了。

  王偉國表示,消費者可以在未受到損害時按合同關係維權,在受到損害時按侵權糾紛維權。執法機關如果認定包子的保質期為當天,第二天銷售的行為就要按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罰。

  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王年華律師稱,依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3號)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至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經營者在食品保質期臨界前,擅自更改生產日期,對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亦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雞肉和包子均屬於欺詐消費,違反公司對外的承諾也是欺詐。

  王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令經營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數額主張;如果消費者主張其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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