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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習近平首次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宗教觀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5 14:51:10


 
  為什麼這麼說?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王作安曾在《人民日報》撰文解讀,“宗教是一種群眾性社會現象。宗教的生存和發展,以大量群眾信奉為前提。信教群眾不僅是宗教的載體,更是主體,是宗教中最活躍、最具現實意義的因素。長期以來,我們圍繞有神論與無神論、宗教的本質與作用、宗教的存在與發展、宗教同社會的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許多研究和討論,對全面深入了解宗教問題、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要清醒地認識到,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
 
  王作安指出,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信仰上存在差異,但與二者在政治經濟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這是比較次要的差異。如果把這種差異看得過重,甚至不適當地進行誇大,就會造成群眾之間的對立,把信教群眾推到對立面上去。事實證明,在有沒有“天堂”這類問題上,人們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進行討論。但這種不同看法並不妨礙人們共同建設“人間天堂”、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們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的這一著名論斷,仍然是我們黨和政府在社會主義時期處理宗教矛盾和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針。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主體民族也是一個多神多教的民族。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有全國性的和地方性的組織。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保障。
 
  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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