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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陷入“食”面埋伏。 |
中評社香港5月19日電/中國在2015年10月頒布了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其目的是加強對中國境內食品公司的監管,并且增強對供應鏈的監督。該法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將有嚴厲的後果。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但改善食品安全需要的不僅僅是新規。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各個政府機構(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之間需要加強機構間協調。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網5月13日載文《中國新的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和企業意味著什麼》,文章說,中國給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制訂的標准高於其國內食品市場。出口食品質量與當地市場食品質量之間有差距,這在發展中國家并不少見。但經過幾次大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後,中國國內消費者正在密切關注他們的食品質量,不再願意接受這樣的差距。要維護公衆健康以及提高消費者信心,在國內制訂和執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標准非常重要。提高消費者信心將需要時間,但卻是中國正在尋求的消費驅動型經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面臨的最大障礙是,國內食品行業仍舊條塊分割,擁有許多小的企業。按照新規,監管和檢查的需求增大,這將提高經營成本,并有可能導致行業整合,而從監管的角度來看,這將有助於他們更易於管理中國國內食品行業。但新出現的趨勢是,消費者從小型并且或許未經證實的零售商那裡購買食品,而這實際上使得監管機構更難履行職責。這是因為,當交易通過非傳統零售渠道發生時,產品更難追蹤,如果有問題的話,也更難召回。可追溯性對於保障食品安全至關重要,因為它使得有問題的食品能够被識別。然後,生產這種食品的公司可以糾正情況,并且可以對供應鏈中的每一個環節進行追責。
中國政府已經支持在農村層面上匯總生產單位的舉措。這些農民生產基地使得他們能够協調糧食生產,并且向較大的零售商進行營銷。有關方面向加入進來的農村提供安全的農藥和農藥應用指南;農民也可以直接銷售給大型零售商。農民與零售商之間的直接關系可以具備更大的跟蹤性,給驗證所必需的當場檢查提供便利。這種模式適用於改善食品安全,尤其是因為它涉及農藥的使用,但這種做法需要擴大規模,從而給中國國內食品市場帶來有意義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