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民族黨”的行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接受《大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社團條例》第五條,任何社團在被拒絕註冊後仍繼續運作,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而針對該黨宣傳單張中的內容,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10條,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分發、展示煽動刊物,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觸犯煽動罪,初次定罪可被判監兩年,再犯可判三年。陳曼琪認為,“香港民族黨”的言行或已幹犯《社團條例》及煽動罪,如再通過電腦或當街向公眾籌款,還可能涉及“不誠實使用電腦”及“非法籌款”罪。
身為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鬆年表示,“香港民族黨不單止講,還走上街頭公開宣傳,已經到了觸及違法的臨界點,如果有進一步的實質行動,如組織一班人實施‘港獨’,便屬違法”。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周浩鼎認為,“港獨”違背基本法,政府不予其註冊是理所當然,“但他們公然招兵買馬,目的是什麼?之後會做什麼?會不會重複大年初一晚旺角暴亂?”他認為,“民族黨”的行為極其危險,社會大眾應保持警惕。(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