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9日電/近日,發生在全國多地中小學的“毒跑道”事件引發持續關注。調查顯示,導致“毒跑道”事件的是一系列複雜因素。一些涉事學校已開始緊急拆除“毒跑道”。
然而,在事件定性和責任歸屬尚未有結論時就緊急拆除“毒跑道”,並不是一個常規的解決方式。
新華社分析報道,為何這一事件在定性及處理上面臨如此大難度?多位專家近日就此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事件反映的深層次問題是相關環境立法空白、標準滯後,如果想從根本上杜絕“毒跑道”,以及“毒玩具”、“毒疫苗”、“毒奶粉”等類似隱患,必須從完善立法入手。
為何檢測合格?
許多人難以接受一個結論:“毒跑道”檢測結果符合國家標準。
從事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研究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餘若禎博士對新華社記者表示,“毒跑道”五花八門的檢測結果,凸顯了我國有毒有害化學品環境管理立法的空白。
在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聚氨酯跑道是塑膠跑道的“主力軍”。餘若禎說,在TDI型聚氨酯跑道的疑似毒性成分中,未反應完全的游離態TDI單體對眼睛和呼吸道具有嚴重的刺激作用,可能引起呼吸道炎症。但無論是適用於室外的現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還是《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對游離TDI的濃度都沒有規定。
因此,即使對學校教室和跑道上方的空氣採樣檢驗“合格”,也不能說明這些區域內的空氣安全無毒。
據介紹,我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只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等10項空氣中最常見污染物標準,涉及有機化合物污染的只有顆粒態苯並芘濃度一項。如果其他有毒有害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入環境空氣造成污染,並無標準可查。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的環境立法更加完善。例如美國《清潔空氣法案》列出了包含187種化學物質的有毒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毒跑道”疑似“元兇”TDI就列於其中。如果名單上的化學品進入環境,相關人員會面臨嚴格的訴訟程序。
那麼,立法和標準的缺失與滯後是否只能在出問題後暴露?立法能否就避免“毒跑道”事件的發生?多位專家提到“適應性管理”,即法律和標準要有自我更新能力,並具備一定靈活性。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湯姆·金斯伯格說,與較籠統的法律規定不同,具體、細緻的標準必須是能夠經常更新和調整的。這就需要好的機制和管理,在保證法律穩定性及一致性的同時又確保一定的靈活性。為相關法律和標準設定一個強制性的審查期限,根據社會發展情況、新的科學發現以及執法能力的提升進行必要更新。
美國佛羅裡達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埃琳·瑞安認為,對於環境立法來說,許多問題還沒有結論,是隨著科學進步而被逐步發現的,這就需要更多靈活性。在美國環境立法體系中,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是執行“適應性管理”理念的主要機構,這一機構會廣泛徵集最新信息、諮詢專家意見,審視和評估相關法律和標準,並定期提出修改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