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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官網首頁 |
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美國最高法院當地時間23日裁定支持得克薩斯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按照平權法案特別挑選一些少數族裔學生入學的做法是符合憲法的。加州之前要求恢複平權法案的SCA-5因為受到廣大華裔的反對而被撤回,而這一判決將對美國的教育帶來深遠影響。美國政治法律學者分析說,除非有新的判決,這個判決將變成美國的法律,但是這個判決准確來講并非平權,學校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據美國《僑報》報道,白人女學生費雪(Abigail Fisher)2008年控告得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因為她是白人而沒有錄取她。該大學以學生的種族背景作為入學考量因素之一,被控涉種族歧視。當地時間23日,法院裁定支持得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做法。美國政治法律學者張軍說,美國是案例法國家,最高法院出了最新判決,所以就變成了美國的法律。他指出,大家一直以為這次宣判的肯尼迪大法官不支持平權法案,但最後這個法官不但支持,還寫了一個代表多數法官的意見書,最後結果是4比3,但是判決的定義比較狹窄,准確講不能說是平權,因為學校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并非完全按種族比例 學校裁量權大
在影響方面,張軍分析說,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學校招生時不僅考慮學術,還要考慮種族多元化、學生家庭背景,在未來一段時間裡面,至少會對學習成績比較好的學生,包括亞裔學生在內造成影響,而且主要是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受到限制比較少。
然而,他指出這個裁定和最早的平權法案不一樣,之前完全按照百分比的辦法行不通,上世紀的平權法案矯枉過正,最新的這個裁決則是讓學校招生不僅僅看膚色,學校依然有權考慮種族背景、學校多元化,甚至包括特長生等。例如一個長期花大量時間練琴的特長生,平時就沒有很多時間學習數理化,如果按照之前的標准,這個特長生就無法進入大學,所以這也是考慮標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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