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檢察院27日發布消息,經該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義烏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王韓深受賄一案,經金華市金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韓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到2009年間,被告人王韓深在擔任義烏市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及義烏市後宅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等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2.902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被告人王韓深退出贓款人民幣46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韓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