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起來,很難找到一項由美國創設,但能夠被美國始終貫徹的國際法規。因為美國已經習慣從權力的視角來俯視國際法,將國際法視為尋求權力的工具。”他說。
國際法也要“與時俱進”
國際法是國際關係發展的產物。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不僅標誌著主權國家的確立,同時也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誕生。然而,近代國際法的“二元化”,即在實際操作中分為平時國際法和戰時國際法的做法,無法從國際道義上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隨著二戰結束、聯合國成立,國際法迎來重要的發展,實現從“二元化”到“一元化”的轉變,形成了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的現代國際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行為準則。
然而,冷戰後國際局勢的演變,以及經濟全球化和網絡信息時代的到來,為國際關係的發展賦予了新內容,國際法也由此面臨著新挑戰、新課題、新發展。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指出,現有國際法背後反映的是以美國為首的既有大國在制定國際規則、確定國際話語權方面的立場和主張,隨著國際格局變化,國際法向前發展和演進也是必然趨勢。
王江雨表示,國際法演進是一個漸進過程,歸根結底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和改進,靠國際條約、國家實踐、國際司法判例來推動。
王江雨同時強調,國際法“與時俱進”其實也是國際政治博弈的一個過程,新興大國應當積極參與其中,完善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減少發達國家隱性干預,體現公平公正、共存共商的原則。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