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記者電話採訪了事故調查組組長郭洪駒。郭洪駒說雖然他是組長,但只是臨時征調過來。他只負責具體的技術層面的認定,至於事故的屬性,他本人並不負責,並建議記者採訪副組長杜玉國以及其他調查組組員。
而副組長杜玉國對北青報記者說,他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對“11·28事故”進行調查,至於是否屬於安全生產事故,他們無權定性。
隨後北青報記者又以市民身份電話咨詢了國家海事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唐山港事故遇難者家屬也曾經咨詢過他們。但是對於海事部門來說,他們只負責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安全生產事故是由其他單位負責,他們只能在自己職責內做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河北海事局的職能中也並沒有界定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
記者又電話咨詢唐山安監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並不知道2013年唐山港的這起事故,“海上的事情,還是由海事局負責。”
隨後,北青報記者電話咨詢國家安監局。相關人員表示安監局只負責陸地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海面上他們並不負責,除非有上級進行協調,要求安監部門介入調查。
不過,海事部門可能會根據事故的情況通報給安監局以作統計。即便如此,也未必是單一事件上報,也可能是報一個整體的發生事故的數字。
此外,《安全生產法》第二條中寫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唐山港”社會責任報告沒提過這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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