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3日電/20日,福建福州多位網友反映,他們收到的快遞上貼有廣告,這樣“被廣告”的方式讓其有些氣憤。而記者經過調查發現,在快遞上貼廣告已經漸漸成為業內的“灰色”收入,市場上甚至形成了專門的快遞廣告公司。(7月21日《海峽都市報》)
隨著電商的發展,網購正成為許多人的一種生活習慣,我國也早已成為全球第一的快遞大國,2015年快遞業務量突破200億件。巨大的快遞包裹投放量,讓廣告公司、廣告客戶垂涎三尺,也發現了其中的商機,於是,快遞“被廣告”的現象,在不少地方均有出現。對於這樣的一種現象,有人支持,認為這是廣告形式的一種創新;但更多的人表示反對,認為這樣強行植入廣告,侵害了消費者的正常權益。
對於快遞“被廣告”的行為,無論是目前的《廣告法》,還是《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做出明確的界限,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快遞“被廣告”似乎並不違法,除非他們的廣告塞到快遞裡面去了,則涉嫌“二次開箱”,管理部門才可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不然,即便消費者難以接受,處罰起來也是無據可依。這意味著,所謂的“快遞廣告”,尚處於監管的盲區。
一旦一種事物處於監管的盲區,或是監管觸角沒有抵達的地方,其便可能帶來許多潛藏的風險,比如非法廣告、詐騙廣告等橫行,真要等到出事之後再處理,顯然“有些晚”。更何況,快遞廣告與小區廣告、戶外廣告的性質並不同,小區廣告、戶外廣告是一對多的發散,但快遞廣告則是一對一的傳播,前者,可能無法兼顧每一位潛在接受者的感受,但後者,則應該兼顧消費者的感受。畢竟,每個人都有生活安寧權,都有不被他人莫名打擾的權益,這不可隨意侵犯。
因而,如何平衡一個正常的廣告行為和個人的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是思考快遞“被廣告”一事無法繞開的話題。顯然,這需要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規定。比如,我們可以參照治理垃圾電子郵件的方法來處理:要事先經過收件人,即消費者同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接受的,就不能再發。同樣,對於快遞廣告,也應有類似的法律規定,此外,廣告內容上也應明確是廣告,有明確標識,方便消費者識別。
快遞是由郵政系統來主管,而廣告是由工商機關來主管,那麼快遞廣告就需要這兩大部門加強協調處理,形成無盲區的監管機制。如今,我們有快遞條例,也有新廣告法,那就應該不斷地修訂與完善,以適應日益增長的、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
(來源:中國青年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