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涉案產品,有訂單截圖、實物及照片為證,且被告對買賣關係不持異議,本院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對原告消費者身份予以認定。涉案產品的生產商應嚴格按照瑪咖片(壓片糖果)食品安全企業標準(Q/BLY0005S-2014)進行生產,該企業標準明確規定“需添加木糖醇等輔料”,但涉案產品的生產商在生產涉案產品時未添加“木糖醇”。因此,涉案產品不符合瑪咖片(壓片糖果)食品安全企業標準(Q/BLY0005S-2014),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於涉案產品是否違法添加硬脂酸鎂的問題,法院認為,GB2760-2011《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硬脂酸鎂只限用於蜜餞涼果、可可製品、巧克力和巧克力製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製品)以及糖果。本案中,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配料包括硬脂酸鎂,但涉案產品不屬於允許添加硬脂酸鎂的食品,故涉案產品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述規定。本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據記者了解,該案一審判決後,中藥資源對此判決不服,已向蘇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亂象
孫先生告訴記者,此前,他曾多次舉報投訴各地銷售該產品的銷售商,多地市場監管機關都認為,上述瑪咖片(壓片糖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據孫先生介紹,其2015年3月在當當網上也購買了2瓶麗江藥業生產的上述瑪咖片(壓片糖果)。2015年5月29日,孫先生為此向當當網所在的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東城局”)進行投訴。
2015年10月14日,東城局對舉報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規定。孫先生對此投訴答覆不服,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
今年 1月18日,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決定表示,首先,被投訴舉報產品的成分不符合GB/T 31120-2014《 糖果術語》中2.1糖果以及2.10壓片糖果的術語規定。其次,依據GB 2760-2014《食品添加劑標準》的規定,硬脂酸鎂為糖果製品中充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由於該最終產品不屬於糖果製品,添加食品添加劑硬脂酸鎂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添加劑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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