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羅雲選擇“私了”。
“到超市裡尋找快過期商品,找到後藏到犄角旮旯,過幾天,產品一過期,再把它拿出來。”職業打假人陳陸(化名)透露,那些單獨行動的打假人往往以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要挾超市,並且屢試不爽,只要能證明產品過期,超市至少要賠錢給“打假人”。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發現過期產品,不足500元按500元賠償,只要找出一點毛病,都是500元起。
在超市老板們的同行群裡,有同一個打假人,以掩藏商品或調包等方式一天光顧十幾個超市,不少超市因為貨品眾多,很難監控到產品被人惡意藏起來。
處罰之外的灰色地帶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本是一條有利於約束商家的法規,現在卻被某些打假人鑽了空子,成了他們發家致富的“殺手鐧”。
“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如果惡意打假,就有敲詐的味道了。”一位從業多年的職業打假人這樣形容。
某大型連鎖超市的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單單是該超市今年上半年因打假人而接到的法院傳票就有291張,索賠金額達50萬元,這還不包括因為索賠金額不大而“私了”的數目。換句話說,上半年132個工作日內,每天該超市的法律顧問都得至少跑兩趟法院。
與羅雲一起接受調解的8位老板,均被舉報出售的商品存在問題。如果不接受調解,都將面臨處罰。
在與打假人幾次電話接觸中,羅雲試圖約對方見面,“最起碼知道錢給了誰”。
幾番催促後,對方有些急了,在電話裡大聲說:“你在我身上多耽誤一個小時我就到你超市多去一趟!500塊對我來說就是個小屁錢,我是看在食藥所的面子上給你撤訴。”
雖然挨了罵,但羅雲還是堅持見面。對方指定了見面的時間、地點。7月6日,羅雲在北京城東一處地鐵站旁見到了打假人——一名騎著摩托的青年男子。
“以後小超市就不去逛了,要錢太麻煩。”青年男子拿了500元現金後當著羅雲的面給食藥所打電話,撤訴。事情了結。
有商家解釋,“打假人就把食藥所當槍把使,就拿這個壓著超市,你這個按規定罰五萬,跟打假人私了後,千八百元就能了事兒。”
“‘調解’有一個先決條件,需要雙方同意。我們的原則是,能罰款一定罰款,既讓超市長教訓,又要控制惡意打假人收錢的意願。”通州區馬駒橋鎮食藥所所長欒輝告訴記者。
不過,欒輝也承認,有些情況下他們還是傾向於調解的:“罰款額度太高,有的小超市一年就賺幾萬塊,根本無法承受。”
對此,有消協人士介紹,確實有一部分打假人屬於惡意的“混錢”行為。這些大家人在心裡是有“底價”的,如果維權部門不能夠滿足他們的價位,他們就會進行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在這個過程中,先關部門就要陪著複議,這極大地浪費了本應用於普通市民消費維權的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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