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7日電/一段時間以來,美國在各種場合無端渲染所謂“航行自由”問題,並以此為借口強化自身在南海地區的軍事存在。然而,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實為憑借自身軍事實力,挑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國際海洋秩序,挑釁和損害包括中國在內幾十個沿海國的主權和安全,破壞地區和平穩定。
美式“航行自由”不符合國際法
何為“航行自由”?二戰結束後,聯合國曾先後3次召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通過了《公約》。《公約》中有關“航行自由”的規定,得到150多個國家的認可。
根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認定,一國享有的航行與飛越自由包括兩類,一是在另一國的領海領空內,一國行使航行與飛越自由要符合“無害通過”的標準,亦要經沿岸國批准,並應顧及該國的主權、安全和尊嚴;二是在領海之外,一國享有航行與飛越自由,但同樣要顧及另一國的主權、安全和尊嚴。
早在1979年,美國卡特政府搶在《公約》簽訂前制訂了“航行自由計劃”。美國官方發表的公開聲明稱,該計劃是為了挑戰“過分的海洋權益聲索”,其實施的對象是包括美國盟友在內的所有國家。“計劃”中對於“過分的海洋權益聲索”的定義包括六種情況:1.美國不承認的歷史性海灣/水域主張;2.不是根據《公約》規定的國際法習慣劃定的領海基線主張;3.領海未超過12海里卻對軍艦的“無害通過”要求事先通知或許可,或在推進方式、運載物等方面設置歧視性規定的主張;4.領海寬度超過12海里的主張;5.其他一些聲稱對12海里之外擁有管轄權的主張,如安全區等;6.違背《公約》的群島主張。
該計劃的具體操作方式是,當美國認為某國宣布的海洋政策主張違背了“航行自由”原則時,即派出軍艦或飛機進行測試性航行或飛越,以確認自己主張的航行自由權沒有受到影響。這包括以行使所謂的“無害通過權”為名,出動艦艇強行進入他國12海里領海;以行使所謂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權”為名,出動艦機強行進入他國專屬經濟區;以行使所謂的“公海自由、過境通行和無害通過權”為名,出動艦機強行進入他國視為內水的群島水域。
然而,根據《公約》相關規定,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外國軍艦在其領海“非無害通過”,外國軍艦在實施“無害通過”時應遵守沿海國制定的相關法律和規章。
顯然,美國“航行自由計劃”完全背離了《公約》和習慣國際法對航行自由所作規定。美國的計劃原本就是針對《公約》有關規定的反制行動,實質上是將“航行自由”等同於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有學者指出,在這份“航行自由計劃”中,美國同時扮演著“控訴方、法官、陪審員與行刑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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