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依循先兩岸、後國際的路徑。台灣方面要參與國際組織,原則上應該在兩岸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具體諒解和方案後才能進行,一意孤行的單方面行動不會被大陸所接受。實踐也證明,台灣當局越過兩岸協商、單方面謀求國際參與的企圖從未成功。這是因為:首先,一些國際組織的章程或組織法明確規定,在接納某一國家的地區成為其觀察員、副會員或准會員時,需要事先經過其所屬主權國家的同意或由其代為申請參與。台灣若以非國家的地區身份申請成為國際組織觀察員,根據國際慣例,必須征得大陸方面的同意或由大陸方面代為申請,否則不能參加。台灣當局即便不同意讓大陸方面代為申請,也必須與大陸積極協商,事先就加入名稱、身份、旗幟、歌曲及具體途徑等各問題進行討論,達成共識之後,再到國際組織辦理申請手續。其次,台灣當局越過大陸的單方面訴求,會給大陸帶來政治壓力,大陸必然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抗議,在這種情況下,台灣單方面的推動必會“流產”。事實表明,在台灣加入國際組織問題上,台灣當局採取對抗性做法不但無濟於事,而且會傷害兩岸人民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感情。台灣方面必須認識到,在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路徑上應堅持“從大陸走向世界”,而非“從世界走向大陸”,期待通過在國際社會四處活動而給大陸施加壓力,進而達到其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目的是不現實的。
其三,採取個案處理模式。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上,儘管台灣方面主張“通例式”解決,大陸方面主張“個案式”處理,但最終被國際組織和兩岸雙方共同接受的操作慣例是個案處理,即對台灣加入國際組織問題採取逐年逐案逐次解決的處理方式。這是因為:其一,每一個國際組織接納新成員的條件和程序都不一樣,台灣方面期望參與的國際組織也情況各異,不存在一個可以普遍適用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固定模式,國際組織的複雜情況決定了大陸在處理該問題時只能依循區別對待的個案處理原則,無必要也無可能提出一個“一攬子”解決問題的方案、時間表和路線圖。其二,目前島內尚存在“台獨”活動,加之島內實行政黨輪替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大陸同意按照“通例式”方案來處理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問題,那麼很可能造成台灣廣泛參與國際組織的局面,最終形成“農村包圍城市”,甚至再度進軍聯合國的態勢。對大陸來說,這無異於陷自己於被動,所以大陸一貫堅持個案處理原則,盡可能地避免簡單劃一式處理可能帶來的後遺症,最大限度地防範或減少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就台灣參與2013年ICAO大會而言,當時的操作模式是,台灣參與2013年ICAO大會不能成為此後參與的先例,即時間上不能延伸到2013年以後的ICAO大會,空間上不能涵蓋ICAO之外的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因此,台灣先前參與2013年ICAO大會的事實不能成為此次要求參與的根據和理由。
從以上這些“操作慣例”,不難勾勒出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可行模式,即台灣必須先行就加入國際組織問題積極與大陸溝通協商,而與大陸積極協商的前提條件是承認“九二共識”,沒有“九二共識”作政治基礎,兩岸就無法協商。兩岸在馬英九時期所形成的這一“操作慣例”不是任何一方強加給對方的,而是雙方在互動中不斷磨合、演化而形成的。既然是“慣例”,那麼蔡當局就必須繼續依此來處理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問題,具體到本次ICAO大會,如若蔡當局真心想參與,就必須先接受“九二共識”,否則難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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